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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未申报个税被刑事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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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租赁的S县A有限公司营业楼的第一、二层房屋,分别转租给了郭某、B公司、C公司,在此期间,除C公司以王巧玉的名义缴纳各项税款共184133元外,王某某没有其他的申报纳税情况。S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王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4月28日前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依然没有缴纳税款。王某某2010年逃避缴纳税款37857元,占应纳税额的100%;2011年逃避缴纳税款41898.2元,占应纳税额的100%;2012年逃避缴纳税款84032.2元,占应纳税额的74%;2013年逃避缴纳税款108577元,占应纳税额的79%;2014年逃避缴纳税款108577元,占应纳税额的79%;2015年缴纳税款95768元,以上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61843.4元,在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S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21日、2017年4月17日向S县地方税务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共计472584.8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某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共计361843.4元,数额较大,且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明税观察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个人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税、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收对象、纳税期间等会有所区别。
实践中,由于个人缺乏相关的税法知识,或存在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常会出现补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个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不但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刑事处罚。因此,实务中,个人出租房屋的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若对税款如何缴纳存在疑问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避免因少缴或补缴税款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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